常先生提供的消費商務簽購單上,交易金額均顯示為“950元” 。
  晨報記者 肖允
  晨報記者 趙磊
  拿著數張面值為1000元/張的原深圳發展銀行發行的公益預付卡結賬,卻被商家告知每張卡內只有950元。一圈電話打下來,常先生總算弄明白了,這種預付卡,必須在充值之日起一年內使用,過期的話,發卡行將會收取手續費。
  常先生稱,相關方面的解釋他無法接受:“明明標註每張1000元面值,就應該能進行千元消費。同時,卡上並未標明有效期,更無相關提示,那麼這規矩到底是誰設的?”
  代銷電商:
  充值1年後銀行收服務費
  記者昨日看到,常先生所持的幾張由深圳發展銀行發行的公益預付卡均不記名,卡片背後貼有“面值1000”及“發達電商”字樣。記者撥打卡背面的服務熱線電話後,上海發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客服部的鄒女士表示,公司曾代銷這種卡,但此卡去年已不再發行。常先生遇到的這種卡內餘額和麵值標註不一樣的情況,是因為該種預付卡需要在充值之日起一年內使用,過期後將收取相應的手續費,而這筆費用不是被代銷商戶扣除,而是被銀行扣除。
  鄒女士進一步解釋說,根據她此前向銀行方面咨詢的結果,這種預付卡在過期後,每到次月5日,銀行會按月收取每張卡5元的賬戶管理費,直到卡片餘額為零。因此她推算,過了一年使用期後,常先生的每張卡片都被扣除了10個月的管理費。鄒女士稱,當年銷售這種卡時,會附有一張使用說明,由銀行附贈給購卡人,上面也說明如果逾期,銀行方面要收取相應管理費等條款。而記者向常先生求證時,他表示,收到贈卡時並未拿到相應使用說明,而他認為,如果卡有使用有效期,發卡行應在卡片上明顯標註,但是深圳發展銀行並沒有在卡上註明這個關鍵性條款。
  銀行解釋:
  按規定確需收取管理費
  常先生提供的5張卡的背面,的確沒有明確標註有效期,不過標著“使用本卡需遵守《深圳發展銀行預付卡章程》及相關協議的規定”。記者在網上查詢《深圳發展銀行預付卡章程》後發現,第十一條規定:預付卡設有效期,自開卡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按照充值日自動延長1年有效期,充值次數不限。卡片到期後,可向發卡銀行申請延長有效期一次,延長期限為3個月。第十三條規定:發卡銀行在預付卡有效期滿的次月5日收取5元/月/卡賬戶管理費,直至卡片餘額為零。
  常先生認為,既然有這樣的使用說明,完全可以將其標貼在卡上,因為使用時,無論誰都不會想到去查詢相應章程等。
  而值得註意的是,2012年6月14日,深發展和平安銀行已經正式合併為一家銀行。那麼,這個深圳發展銀行的章程是否仍有效呢?
  對此,平安銀行95511客戶服務熱線接聽人員孫(音)先生稱,《深圳發展銀行預付卡章程》的上述規定目前仍然有效。他對記者解釋說,卡在有效期滿一年後,無法消費,但只要在櫃臺申請辦理延期,就可以繼續正常使用,延長期限是三個月。他表示,當年發行預付卡時,根據客戶需要,有些標註了有效期,有些則沒有具體標註。他同時明確表示,發卡銀行在預付卡有效期滿的次月5日,要收取5元/月/卡賬戶管理費。
  [律師說法 ]
  逾期收費是否合理?
  不盡合理,消費者存錢進預付卡就有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
  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立陽告訴記者,近年來,常先生遇到的現象並不罕見,作為公益預付卡的發行人,深圳發展銀行及平安銀行自行扣除管理費的行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亦有權瞭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作為消費者的常先生,有權要求經營者即銀行方面,對公益預付卡的使用年限、使用方式、金額、手續/管理費等進行明確告知。同時,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預付款的使用期限以及是否扣除管理費是預付款消費的重要方面,某種程度上屬於消費者是否購買該預付款的決定因素,所以銀行方面應以明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而非體現為‘使用本卡需遵守 《深圳發展銀行預付卡章程》及相關協議的規定’。 ”
  根據以上分析,楊立陽認為,公益預付卡的發行人深圳發展銀行扣除管理費的行為,並未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楊立陽表示,消費者存錢進預付卡後,有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而銀行設定逾期收取賬戶管理費,不盡合理。
  銀行扣費是否有依據?
  需看申請人是否被告知並簽署相關收取賬戶管理費條款
  預付卡的管理費究竟該不該收呢?對此,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嵩飛表示,從法律性質上講,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為金融服務關係。若申請人對銀行關於有效期、收費的條款沒有異議,並簽署了書面的申請文件,則銀行可以收取費用。同時,因為預付卡不記名,申請人獲得預付卡後再轉讓或贈送給第三人,則該告知義務由原持卡人承擔,與銀行無關。此時,銀行按照之前簽訂的書面文件收取費用是有合同依據的。
  相反,若申請人向銀行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申請公益預付卡時,銀行並未向申請人提供《公益預付卡章程》等資料,也未履行格式條款的說明、告知義務,則申請人無需對自己不知情的賬戶管理費買單。無論是申請人,還是之後的其他持卡人,銀行收取該項費用,都是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的。
  (原標題:千元面值預付卡為何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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