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建
  梁先生一家在家門口燃放煙花爆竹時,不料其中一支煙花突然偏離方向,直躥14樓業主謝先生家的陽臺。當時,謝先生家中無人,火星引燃陽臺易燃物品後,大火從陽臺開始蔓延,高溫煙氣流經客廳向廚房、衛生間和卧室蔓延,後經消防部門到場全力撲救,終於將大火撲滅,但已造成謝先生家財產巨大損失。此後,謝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梁先生夫婦索賠各項損失100餘萬元。
  對此,梁先生夫婦辯稱,謝先生外出時不關閉陽臺窗戶,且在陽臺內堆放易燃紡織品,其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小區物業疏於管理,未在小區佈告欄內張貼小區劃定煙花爆竹燃放區域的告示;自己在非指定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時,物業也未及時制止;消防人員滅火時,消防龍頭沒有水壓延誤救火時間,故物業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非謝先生財產受損的侵權人,其即使在管理上有瑕疵,也僅對梁先生的賠償責任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現謝先生只要求梁先生夫婦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被告梁先生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採納。至於賠償費用,法院結合鑒定、評估及相關事實予以確定。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梁先生夫婦賠償謝先生家各項損失35.7萬餘元。
  (原標題:煙花直躥陽臺引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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